1、《定检规》对以环链葫芦作为起升机构的起重机械的超载试验要求,缺乏足够的技术依据。虽然相关要求现在性能试验时的最大载荷为1.6倍额定起重量,规定最大提升1.6倍额定起重量时,安全离合器应打滑,从而达到现在的目的。但这是对环链电动葫芦单体的、本质的安全冗余度考核要求,并不适用于环链葫芦起重机整机的超载保护试验。对于环链葫芦起重机,《定检规》要求提升1.6倍额定起重量进行整机超载保护功能试验,似缺乏相关标准规范作支撑。
2、环链电动葫芦具有起升速度低、定位精度高、操作平稳可靠且额定起重量相对较小的特点,目前,在一些工作级别较低的桥式起重机及悬臂式起重机上得到广泛采用。通常情况下,对这类起重机设计时不会按照环链电动葫芦所具备的安全冗余度而对起重机整机金属结构件等进行提高等级的特别考虑,而且从制造经济成本角度出发这也不可取。
3、对于环链葫芦起重机,如果按照提升1.6倍额定起重量的试验载荷时,安全离合器能够打滑,就认定超载保护功能有效的话,就相当于为该起重机在日常使用过程中提升了较大的超载运行空间,即该起重机可能提升110%-160%范围之内的额定起重量运行。起重机长期超载运行可能导致金属结构构件疲劳失效、结构失稳、机械零部件加速磨损、驱动系统过载运行等,达到一定程度便可能导致事故发生,这显然也增加了使用单位的使用安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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